在歐盟創辦公司的一種有吸引力的方式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讓交易者可以選擇是否將價格納入其商業通訊中。 就《不公平商業法》第 會計 2(i) 條而言,包含對產品或服務的性質、特徵和優點(但不包含其價格)的詳盡描述的商業通訊或廣告不能被視為“購買邀請”實踐指令。 非招攬購買的商業傳播的一個例子是宣傳零售商的「品牌」而不是特定產品的廣告(即品牌促銷)。 一旦對產品進行口頭或視覺參考,「產品特徵」總是會出現。 會計師事務所 不同的解釋可能會鼓勵貿易商提供一般產品描述或省略其商業報價中的信息,以避免《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4) 條的信息要求。 台北會計師記帳士 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6條的一般規定,在不同成員國分配具有不同成分或性質的相同商品,如果這種分配可能影響交易者的交易決策,則具有誤導性,因此不公平,應被禁止。 交易決策測試是《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所有主要不公平商業行為條款(即第5條至第9條)的基石和先決條件。 國家法院的一些判決特別提到了《不公平商業慣例指令》對誤導性原產地主張的適用。 第 5 條第(2)款規定了一個一般條款,定義了兩個關於商業行為是否被視為不公平的累積條件。 鑑於從消費者購買決策的角度來看它們的重要性,有關產品的總價格和基本屬性的資訊必須顯著地顯示。 第 會計事務所 7(4)(a) 條也規定,在澄清產品的基本特徵是否屬於重要資訊的要素時,必須在購買邀請中考慮「通訊工具和產品」。 在同一案件中,法院也指出,所使用的通訊工具所決定的空間和時間限制必須與涉案產品的性質和特性進行比較。 這對於評估交易者是否無法展示或清楚陳述資訊是必要的。 如果無法包含有關產品的所有重要信息,交易者可以參考其有關該產品的網站。 但是,該網站必須包含有關產品的基本特徵、價格以及第7(200)條規定的其他條件的資訊。 此外,根據第七條第(4)款的介紹部分,在發出購買邀請時,貿易商不必提供因情況而已良好的資訊。 第 7 條第(1)款強調,為了確定商業行為是否具有欺騙性,必須「根據事實情況-考慮其所有特徵和條件,以及其傳播手段的限制」來考慮。 另一方面,如序言(15)所述,如果成員國根據最低要求條款引入了超出共同體法律規定的附加資訊要求,則未能提供附加資訊不應被視為在規定範圍內的誤導性失敗。 因此,消費者最初並不期望在不同國家銷售的品牌商品具有不同的成分或特性。 會計事務所 因此,如果他們知道在其國家/地區出售的商品在特性或成分方面與向其他國家/地區的消費者提供的商品不同,他們可以避免購買該商品。 根據當地資料保護法規的要求,NCH 已針對從該司法管轄區匯出個人資料實施安全措施。 如果我們將數據從歐洲經濟區、英國或瑞士境內傳輸到歐洲經濟區、英國或瑞士境外的司法管轄區,我們將根據數據傳輸協議進行此操作,其中包括歐盟委員會合約條款接受和頒布的標準化數據。 這些標準化資料保護條款(也稱為示範條款)為在歐洲經濟區以外傳輸到英國或瑞士的個人資料提供充分的保障。 有關個人資料國際傳輸的更多信息,請聯繫我們的資料保護官: Hu.vidven.eu 網上商店的一般條款和條件是根據《消費者保護法》(ZVPot) 財務規劃 公司登記 制定的,並考慮了工商會的建議、電子商務的國際法規、個人資料保護法和電子商務法。 台北會計師記帳士 必須對廣告進行評估,以檢查是否已根據第 7 條第(4)款提供所有相關信息,同時考慮空間限制和案件的具體情況。 如果線上平台上的廣告顯示了各種第三方賣家提供的大量銷售機會,則可能會根據第 7 條第 登記工商 (3) 款出現空間障礙,這可能會導致省略個人的郵政地址和身分資料。 (391) 《一般資料保護條例》中包含的相關法律僅適用於根據同意或合約處理個人資料並在不同資料控制者之間傳輸的情況。 相反,法院並未直接裁定使用《不公平合約條款指令》含義內的不公平合約條款是否構成《不公平商業慣例指令》含義內的不公平商業行為。 然而,可以說,使用這種對消費者沒有法律約束力的不公平合約條款,在某些情況下可能與不公平商業行為的識別有關。 特別是,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 條,如果它導致有關合約雙方權利和義務的虛假資訊或導致普通消費者受到欺騙,則可能是欺騙活動的跡象。 此外,與《不公平合約條款指令》第 4(2) 條和第 5 條的規定相反,在重要資訊的透明度方面,必須考慮使用措辭不明確和易於理解的不透明合約條款。 此外,使用不公平合約條款可能表示交易者未達到不公平合約條款指令第5條規定的專業謹慎要求。 在遊戲應用領域,委員會和國家當局在 2013 年至 2014 年解決了與提供應用程式內購買且可能對兒童有吸引力或可能由兒童玩的遊戲相關的不公平做法 (380)。 相反,如果消費者無法合理地期望在不進行應用程式內購買的情況下玩遊戲,則遊戲不能以「免費遊戲」的方式進行行銷。 對於任何包含應用程式內購買的應用程序,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評估。 也強調,被發現符合附件一第 20 點中「免費」一詞使用的遊戲仍然可以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其他條款(例如第 外部審計 工商登記 6-9 工商登記 條)進行評估。 會計事務所 以確保其他元素(例如價格資訊的顯示方式)不會產生誤導或具有攻擊性。 如果意見領袖推薦與他們明顯相關的品牌或產品(例如展示他們的名字或臉孔),也需要足夠的資訊。 意見塑造行銷涉及透過意見領袖宣傳特定品牌或產品,利用意見領袖可能對消費者認知產生的正面影響。 意見領袖通常是自然人或虛擬實體 (356),他們在相關平台上擁有比平均受眾更多的受眾。 與大多數其他形式的網路廣告相比,輿論行銷允許消費者識別內容商業性質的功能甚至更少。 即使意見領袖使用免責聲明來強調商業傳播的存在,普通消費者,尤其是兒童和年輕人,也可能會認為這些內容至少部分是個人的、非商業的推薦,而不是直接和明確的建議。 記帳士 還必須考慮交易者活動的規模和風險水平,以確定對於該交易者來說什麼是「合理和相稱」的。 例如,與小型商家相比,詐騙活動風險高且擁有更多資源的大型平台預計將使用更重要的工具來打擊消費者評論詐欺。 登記工商 第 7(4a) 條中包含的新資訊要求僅適用於使消費者能夠搜尋其他(第三方)貿易商或消費者提供的產品的貿易商,即它適用於線上市場和比較工具。 它不適用於只允許消費者在自己的不同產品報價中搜尋的商家。 國家執法機構和自律機構通常將此原則解釋為必須在同一產品類別的產品之間進行比較。 然而,同樣重要的是,提出環境聲明的方式是相同的,應一致地應用(即應使用相同的方法選擇和規則,並且結果應可重複),並且所使用的方法應考慮到比較,否則比較會產生誤導(318)。 例如,根據所討論的產品,如果忽略運輸等因素,有關環境友善性的比較聲明可能會產生誤導,特別是當這些因素對產品的環境足跡影響最大時。 如果貿易商僅透過強調產品對環境的眾多影響之一來提出環境聲明,則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 條或第 7 條,該聲明可能具有誤導性。 在某些情況下,此類未經證實的說法可能會給消費者留下這樣的印象:貿易商的產品或活動對環境沒有負面影響或僅產生正面影響。 如果它們可能會誤導一般消費者並導致他們做出原本不會做出的交易決定,則它們可能屬於《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設立公司 6(1)(a) 和 (b) 條的管轄範圍。 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關於欺騙行為和不作為的第6條和第7條,綠色聲明必須真實,不得包含虛假信息,並且必須以清晰、具體、準確和明確的方式呈現,以免誤導消費者。 一家零售商透過電話行銷聯繫消費者,推銷一本免費的益智書和六個月的訂閱,這意味著需要額外購買五本書。 國家法院認為,這些資訊和對第一本免費書籍的強調可能導致消費者相信他們已經同意一次性付款,而實際上他們已經簽署了訂閱。 該貿易商被發現未能提供有關產品性質的明確信息,違反了《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1)(a) 條 台北會計師 (223)。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中的許多條款防止貿易商不公平地利用消費者對自律規範的信任。 電話服務供應商在電視上宣傳行動電話訂閱,強調特定的價格優勢,同時僅以小字形式在螢幕上顯示很短的時間的優惠條款和條件。 國家法院發現,儘管所使用的通訊手段(電視)的空間和時間特性有限,但沒有什麼可以阻止交易者更清楚地陳述如此重要的事實。 根據第7 條第(2)款,如果經營者「以含糊、難以理解、不明確或不及時的方式」提供重要訊息,且可能導致普通消費者作出其應做出的交易決定,則視為誤導性遺漏。 消費者保護機構已對一名邀請消費者參加聚會並為他們提供免費健康檢查的商人提起訴訟,作為「我關心我的健康」計劃的一部分。 設立公司 該貿易商未能說明聚會的主要目的是向消費者展示待售產品 (193)。 由於禁止與「雙重品質」相關的欺騙行為不僅限於食品,並且考慮到對其他消費品中類似行為的擔憂(188),歐盟委員會將從2021年起針對清潔產品、洗滌劑和化妝品開展試點研究。 事實上,國家規則可能會對每個國家銷售的某些類型食品的成分制定具體要求,而其他成員國則不存在這些要求。 台北的會計師 由於原料的地理和/或季節性可用性,根據採購情況也可能會出現影響產品成分和/或口味的客觀差異。 貿易商還可以根據自願食品轉換政策推出新食譜,但這些政策在技術或經濟上無法同時在所有市場上可行。 消費者保護機構將這種商業行為歸類為欺騙性行為,因為投資者獲得的有關所提供金融產品的資訊不充分且具有誤導性(159)。 第 6(1)(c) 條和第 6(1)(f) 條涉及有關交易者和銷售過程性質的不同資訊。 這也可能包括貿易商錯誤地聲稱或暗示他有權在產品被選擇性分銷網絡覆蓋時銷售該產品的商業行為。 例如,該活動可能針對的是一般消費者,或是針對一般消費者(第 5 條第 1 款的 b 點),同時,該活動也可能針對一群弱勢消費者。 一般來說,評估必須考慮到實際接觸到的消費者,無論他們是否是商家想要接觸的消費者。 商家透過提供線上用戶評論來篩選負面評論的商業行為,即使相關交易決策涉及消費者而非被迫刪除或不發布負面評論的消費者的決定,也可能構成欺騙行為或省略。 台北會計師記帳士 商業實踐“可能與產品的促銷直接相關”,例如透過“提供在特定時期內可以以有吸引力的價格獲得該產品的資訊”(122)。 會計師 根據現有的判例,當商業行為不再與產品的推廣有直接關係時,很難界定界線。 然而,例如,當商人出售不包含廣告訊息的街道地圖,而消費者使用該地圖找到前往特定商店的路線時,將街道地圖的銷售歸類為商業行為是沒有意義的。 適用補救措施的條件由成員國決定,可能包括不公平商業行為的嚴重性和性質、所遭受的損害以及其他相關情況(如適用)等因素。 除某些例外情況外,它通常適用於《歐盟運作條約》中定義的服務。 因此,它不能被視為與第 3 工商登記 條第(4)款下的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相關的特別法。 如果存在部門或其他歐盟立法且其規定與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規定重疊,則以特別立法(lexspecialis)的相關規定為準。 事實上,該指令第 3(4) 條明確指出,「如果本指令與管理不公平商業行為特定方面的其他共同體規則發生衝突,則應以後者為準,並適用於這些特定方面」。 會計服務 關於禁止預售折扣的國家規則,法院澄清說,這種禁令與《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不相容,因為它旨在保護消費者的經濟利益(19)。 委員會關於《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適用情況的報告指出,儘管國家監管範圍廣泛,但金融服務和房地產領域至少一半的 UTP 案件均以《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作為法律依據 (428) 。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1)(b) 條和第 7(4)(a) 條所指的航空航班的「基本特徵」必須包括停頓、航班目的地的準確指示以及預計飛行時間。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不僅適用於提供或提供消費者評論的線上平台和其他商家的商業行為,也適用於為其他商家的利益安排評論的任何商家。 登記公司 如第 2 節所述,貿易商的商業行為須遵守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無論此類商業行為是推銷自己的產品還是其他貿易商提供的產品。 被視為商家的平台必須始終遵守有關其自身商業行為的歐盟消費者保護法,無論這些行為是否可能與第三方提供的產品有關,而不是與平臺本身有關。 會計事務所 這是可能的,因為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3(1) 條非常廣泛的定義,「商業行為」是指「與向消費者推銷、銷售或服務直接相關的產品」的行為,沒有指定有關產品原產地的附加要求。 行為準則可能包括對環境保護或「綠色行為」的自願承諾。 一般消費者希望該準則的簽署者銷售符合該準則要求的產品。 如果交易者承認此類守則對自己具有約束力,但違反了該守則,並且他聲稱遵守該守則實際上或可能影響消費者的交易決定,則他可能會從事欺騙活動。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2)(b) 條涵蓋了這種情況。 聲明也必須清楚、明確地說明它們所指的是產品或其生命週期的哪個面向(308)。 是指交易者是否有足夠的證據支持依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12條所提出的主張。 這是一項獨立條件,而非額外的集體審查,如果滿足該條件,該做法將屬於《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9 條的範圍。 屬於第 資本預算 1 條或附件 I 所載的不公平做法的具體類別之一。 會計師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基於以下理念:雖然保護所有類型的消費者免受欺騙性商業行為的侵害是適當的,但屬於第5 工商登記 條第(3)款所列群體之一的消費者應獲得比其他群體更大程度的保護。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不需要證明消費者的經濟行為(即他的交易決策)是否實際上被扭曲。 它可以評估商業慣例是否可能對普通消費者產生這種影響(即是否有能力這樣做)。 因此,國家執法機關必須調查每個案件的事實和情況(具體),但也要評估這種做法對一般消費者交易決策的「可能」影響(抽象)。 此外,當消費者進行搜尋查詢時,《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中包含的資訊要求也適用於貿易商。 另一方面,它不適用於向消費者顯示的電子介面的預設佈局,該佈局不是在給定電子介面上執行的特定搜尋查詢的結果。 營運比較工具、根據訂閱費用向消費者提供資訊的消費者保護組織原則上必須滿足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要求。 這項服務可能是組織從其向消費者提供的服務中獲取商業利潤的策略的一部分,從而成為指令第 2(b) 條含義內的「貿易商」。 由於智慧型手機過早報廢,國家消費者保護當局已採取措施(322)。 某些智慧型手機型號受到新作業系統安裝和後續更新的不利影響,導致電池壽命縮短和效能下降。 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 條,消費者沒有被正確告知更新的目的及其對產品性能的影響。 但同時,該產品比同類同類產品消耗更多的能源,這顯著增加了該產品的整體環境影響。 在這種情況下,索賠可能會誤導產品的性質(《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6(1)(a) 條)或其基本特徵(《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6(1)(b 設立公司 ) 條)。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5(2) 條的一般條款提供了評估不公平商業行為的額外機會。 它作為一個額外的「安全網」來識別 UCP 指令其他條款中未涵蓋的不公平商業行為(即不具有欺騙性、侵略性或未在附件一中列出的行為)。 它禁止違反專業護理要求的商業行為,如果它們可能嚴重扭曲普通消費者的經濟行為。 附件一第 26 點並未禁止遠距行銷本身,而是禁止持續且不必要的招攬行為 (261)。 第 17 條也適用於美容療程、保健產品等商品或服務,如果這些商品或服務在行銷時虛假聲稱可以治癒疾病、功能障礙或失調。 消費者保護機構對電信服務供應商提起訴訟,該供應商未能告知消費者必須支付啟動費用才能使用所提供的服務。 後一種產品的屬性以及普通消費者通常不期望從給定產品類別或產品類型中獲得的限制性條件必須特別傳達給消費者,因為它們特別容易影響他們的交易決策。 例如,此類特徵可能包括對服務的持續時間或性質和性能的限制(例如光纖互聯網的類型),或商品的特定成分或規格(例如寶石的合成來源,例如鑽石)。 有關商品基本屬性的資訊已經可以在其外觀、包裝或標籤中看到,消費者在銷售時可以看到這些資訊。 對於更複雜的商品,可能需要在商店或線上頁面上的產品描述標籤上提供附加信息,以識別基本屬性。 投資分析 台北會計師記帳士 國家法院認為,邀請消費者造訪網站以取得保險優惠的廣告並不構成購買邀請 記帳士 (206)。 財務控制